问:企业清算期间,企业清算所得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第12行“税率”明确“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
十八、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
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清算所得依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享受优惠税率。
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