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股东a为法人企业(占比70%),股东a拟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转让前,该公司实施利润分配,但因资金原因未将股东a的股息红利实际支付。因该公司与a企业均为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按规定可以免税,但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给自然人c后才收到这部分股息红利,还能作为免税收入申报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2232应付股利科目规定: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企业分配的股票股利,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投资者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应根据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按应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四、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现金股利或利润,不做账务处理,但应在附注中披露。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现金股利或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某公司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日期所属年度,股东a即应确认该部分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免税规定的,可以作为免税收入申报。
同时,某公司依据利润分配方案进行会计处理后,账面上a股东未实际取得的利润体现在负债科目“应付股利”项下。就这笔负债而言,某公司与a股东仅为债权债务关系,实际支付时仅为债务清偿关系,a公司不存在应税免税一说。
来源: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