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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计税如何确定销售额?这篇文章讲清楚了
2016年06月03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那么,简易计税方法下,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呢?请看国家税务总局的权威解读。
       试点办法条款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征收率)
       解读
       本条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下如何将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的规定。与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是不含税销售额。
       案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销售额为103元,在计算时应先扣除税额,即:不含税销售额=103-(1 3%)=100(元),则增值税应纳税额=100x3%=3 (元)。
       和原营业税计税方法的区别:原营业税应纳税额= 103x5%=5.15 (元)。
       试点办法条款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况扣减销售额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掌握:
       一、 适用对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
       二、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取价款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或者退回而退还销售额给购买方,依照本条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一般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并收取价款后,发生服务中止、折让或者退回而退还销售额给购买方,依照本条规定将所退的款项扣减当期销售额的,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就该项业务委托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应按规定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案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服务,2016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6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皆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一种情况:假设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在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元,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5000-1000 = 4000 (元),6月缴纳的増值税为4000x3%=120 (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6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600元,7月该应税服务销售额为5000元;
       6月的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元,6月最终的计税销售额为600-600=0,6月应纳増值税额为0x3 % = 0 ; 6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x3%=12 (元),可以从以后纳税 期 扣 减 应 纳 税 额 . 7 月 企 业 实 际 缴 纳 的 税 额 为5000x3%-12=138 (元)•
       纳税人可以参考的主要文件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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