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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解读告诉你:这些项目的进项税为啥不能抵扣?
2016年06月03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相关项目。那么,这些项目的进项税额为啥不能抵扣呢?国家税务总局权威解读告诉你原因↓
       试点实施办法条款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设备及配套设施。
       解读
       本条是关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理解本条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握: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
       (一)不能抵扣的原因。
       1.  增值税遵循征扣税一致的原则,征多少扣多少,未征税或免税则不扣税。
       2.  购进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及其他应税行为,并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也就无权要求抵扣税款,而应负担相应的税金。
       (二)交际应酬消费。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交际应酬消费不属于生产经营中的生产投入和支出,是一种生活性消费活动,而增值税是对消费行为征税的,消费者即是负税者。因此,交际应酬消费需要负担对应的进项税额。同时,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难以准确划分,征管中不宜掌握界限,如果对交际应酬消费和个人消费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容易诱发偷避税行为,因此,为了简化操作,公平税负,
       对交际应酬消费所用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不得抵扣琎项税额。
      (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原则与其他允许抵扣的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是,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 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増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他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采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另外,由于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涵盖面非常广,往往涉及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没有具体使用对象,因此,将其从不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的无形资产允许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范围中剔除,即纳税人购进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虽然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但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上述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丟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这些非正常损失是由纳税人自身原因导致征税对象实体的灭失,为保证税负公平,其损失不应由国家承担,因而纳税人无权要求抵扣进项税额。这里所指的在产品,是指仍处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与产成品对应,包括正在各个生产工序加工的产品和已加工完毕但尚未检验或已检验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产成品,是指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验收入库,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
       三、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一般意义上,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主要接受对象是个人。对于一般税人购买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曰常服务和娱乐服务,难以准确地界定接受劳务的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曰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 自2013年8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视同购进固定资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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