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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税务总局在线访谈聚焦疫情防控税费优惠热点问题
2020年03月12日

3月6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举办“同心聚力战疫情 优惠便利助发展”在线访谈,就近期出台的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以下为访谈内容摘要。

访谈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吴晓强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刘宜

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副司长 杜志农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与“同心聚力战疫情 优惠便利助发展”在线访谈活动!

今天我们荣幸地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吴晓强副司长、财产和行为税司刘宜副司长、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杜志农副司长就近期出台的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措施与网友在线交流。

近日,财税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的政策,吴晓强副司长,能否请您首先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主要内容?

[吴晓强]: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机会和大家进行交流。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关注小微企业的成长发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三批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费减免政策。最近出台的第三批政策,专门聚焦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了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3至5月的增值税,同时明确湖北以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减按1%征收。目的就是通过实实在在降低小微企业税负,增强其抗风险能力,帮助小微企业平稳顺利渡过难关。

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指出:要以“咬定青山不放松”的韧劲、“不破楼兰终不还”的拼劲,沉下心来、扑下身子,坚持问题导向,分层级理清影响落实的问题,一个一个去解决,把工作落到实处。

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落实给力,税务部门全力做好“三快”工作。一是快速部署。从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决定到正式实施,仅有4天时间,税务部门闻令即动,逐日倒排工期,完成了制发文件、系统调整、设备测试等一系列准备工作,确保了3月1日纳税人顺利开票。二是快速明确口径。政策文件发布后,税务部门第一时间配发征管服务公告,详细解读开票、申报等内容,并针对各方反映的重点问题,撰写了20个即问即答,帮助纳税人快速理解掌握政策内容,确保应享尽享、应享快享。三是快速反馈。为及时回应小规模纳税人关切,税务总局已部署各地税务机关做好“四专”服务,即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点上有专人、事上有专办,确保小规模纳税人问有所答,及时反馈。包括今天的在线访谈活动,就是要快速及时帮助纳税人更好理解政策,把减免税红利完完整整揣入纳税人口袋。

相信在我们税企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小微企业必将渡过难关,一定会发展得越来越好。

[主持人]:谢谢吴晓强副司长!针对疫情防控出台的财产行为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可否请刘宜副司长也介绍一下?

[刘宜]:感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好!下面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支持政策和措施。

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税务部门上下联动,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预备出台的税收支持政策的操作性文件,同时,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或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措施。截至目前,绝大部分省市已经出台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支持政策和措施。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各地税务部门按照税务总局“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要求,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即享受、事后再进行核查等方式,确保纳税人安全便捷享受税收优惠。

[主持人]:谢谢刘宜副司长!经国务院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同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杜志农副司长,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出台后,税务部门是如何抓好落实,让企业实打实享受到好处的?

[杜志农]: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首先,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税务系统社保费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减征医保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减轻企业负担,稳就业、稳企业,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具有重要作用。目前18个省(市、区)和3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社保费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因此,能不能让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打实地落到企业头上,税务部门深感责任重大。

税务总局党委对此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研究部署落实工作。2月20日,税务总局负责人在参加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将做到“四个到位”,即宣传辅导到位、操作准备到位、核算分析到位、监督考核到位,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享受到政策好处。十多天来,税务总局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好社保费阶段性减免政策落地”等重要指示,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一是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发政策文件。经国务院批准,人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这两个文件都在第一时间进行了公开。此后,我们还和有关部门一起就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减征职工医保费政策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就政策口径和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二是抓紧抓好税务系统的贯彻落实工作。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对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将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纳入第七个“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统筹推动落实。进一步完善征管信息系统功能,制定减免费统计核算方案,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评,加强监督考核,层层压实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税务总局在网站上开设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便于各界了解有关情况。召开了省市县三级税务部门分管局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的“一竿子到底”视频培训会。各地正在按照税务总局要求,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是及时响应企业诉求。针对企业关心的2月份已缴纳费款处理问题,税务总局已经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2月份社保费款情况进行了摸底分析,指导各地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一起尽快按规定退(抵)到位。目前部分省市已经开始了退费工作,一些企业已顺利收到了退费款。

总之,落实好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事关全局,责任重大,税务部门将按照既定部署,刻不容缓抓落实、非常措施抓落实、尽责肃纪抓落实,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确保准确、全面、不折不扣将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第一时间落实到每一户企业,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主持人]:感谢三位司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向我们提问了,咱们一起看一下网友都提出了哪些问题。

小规模纳税人问题

[武汉加油]:我公司是一家湖北省孝感市的小型建筑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在湖北、河南两地开展建筑施工业务。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吴晓强]:可以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如果发生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建筑服务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水仙花]:我公司是湖北省一家建筑企业,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2月底和3月初分别收到建筑项目预收款10万、20万元,请问按照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我公司这两笔预收款是否不需要预缴增值税了?

[吴晓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3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是指税款所属期。就你公司上述业务而言,2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10万元,仍应在3月的纳税申报期按照3%预征率预缴增值税;3月税款所属期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按照13号公告关于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暂停预缴的规定,无需在4月纳税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老羊咩咩]:我公司是天津市一家广告设计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广告设计收入外,还有零星的房屋租金收入,我公司可以享受国家新出台的支持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吴晓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因此,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你公司提供原适用3%征收率的广告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提供适用5%征收率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仍适用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相亲相爱]:我公司是深圳市一家规模不大的软件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我公司生产的网课软件产品销量较好,预计1季度销售收入能达到100万元,全部是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吴晓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你公司是深圳市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一季度取得的销售收入合计超过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你公司需要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应适用的征收率,对1-2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3月份取得的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阳杨洋]:我公司是浙江省从事服装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今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20.6万元,2月份因疫情停业未销售货物,3月份预计含税销售收入为40.4万元,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3月销售额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请问我公司在一季度应当如何申报?

[吴晓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应当将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具体来说,你公司在办理一季度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将1月份销售额20万元[20.6/(1 3%)=20]和3月份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预计销售额40万元[40.4/(1 1%)=40]的合计数60万元,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3月份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0.8万元(40×2%=0.8),填写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次。同时,你公司应当将本期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入《增值税减免税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填报时应准确选择减税项目代码,准确填写减税项目本期发生额等相应栏次。

[666]:我是江西省从事服装销售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销售收入大幅下降,预计3月份销售收入不超过5万元,全部来自服装销售,也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请问这个月我是不是需要按照1%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吴晓强]: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您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3月份销售额不到10万元,仍然可以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如果您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则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的规定,对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敏哲]:我是山东省一家销售办公用品的个体工商户,属于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一般在6万元左右,有一个公司每月向我购买一批办公用品,2万元左右,需要开具专用发票。请问3月1日以后,我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吴晓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您可以为下游企业开具1%征收率的专用发票,并减按1%缴纳增值税。当月合计销售额若不超过10万元,扣除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剩余的销售额仍可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地方税支持问题

[加油]:为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请问税务部门在地方税收管理方面有哪些动作?

[刘宜]:2月25日和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先后研究决定,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去年底到期的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一方面,税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发有关支持政策的落地操作性文件,一方面上下联动,主动作为,积极参与地方政府或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发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的税收政策措施。截至目前,绝大部分省市都出台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地方税支持政策和措施。在减免税管理方式上,各地税务部门按照“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的要求,结合实际,创新方法,采取容缺办理和自行申报即享受、事后再进行核查等方式,确保纳税人安全便捷享受税收优惠。

[ai小能手]:我是一家餐厅,受此次疫情影响,一直处于停业状态,请问这期间我还需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吗?有没有减免税政策?

[刘宜]: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持有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也规定,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给予减免税。考虑到此次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目前,绝大多数地区都已经出台了应对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如果企业符合当地规定的困难减免税条件,就可以申请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欣妍]:我是一家物流企业,2019年享受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2020年还能继续享受吗?

[刘宜]: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已于2019年底到期。根据今年3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继续实施该项政策。目前,我们正在会同财政部抓紧制发文件。如果你公司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申请享受。

[笑笑]:我公司是一家小型企业,请问此次疫情期间有没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的优惠?

[刘宜]:2019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前,各地确定的减征比例均为50%,你公司可以申请享受。同时,疫情发生以来,一些地方出台了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如你公司符合当地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享受。

[春天快乐]:我公司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粮食储备任务,疫情期间按照政府统一调配,将部分粮食运往武汉,请问疫情期间我公司是否可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刘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你公司已被地方人民政府确定为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就可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中国加油]:我是一家写字楼的业主,每月租金收入约5万元。疫情期间,我为租户减免了租金。按照当地税务部门规定,我可以在4月征期(当地规定房产税按季申报)时申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请问4月我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刘宜]:根据现行房产税政策规定,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您每月应纳税额=5万*12%=0.6万元。正常情况下,您每季申报时应纳税额为0.6*3=1.8万元。由于您今年可以享受免征2个月房产税优惠,免征税额为0.6*2=1.2万元。因此,今年4月您申报房产税时,应纳税额=1.8-1.2=0.6万元。

社保、医保问题

[阳光少年]:我们公司在杭州,2月份缴1月份社保费,这部分钱能退还给我们吗?

[杜志农]:为了更精准地减轻企业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缴费负担,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都是以费款所属期界定执行期限的,执行起始时间是2月份。也就是说,并不是2月份缴纳的社保费都可以享受减免政策,只有属于2月份正常缴纳范围的社保费才可以。像您提到的这种情况,虽然社保费是2月份缴纳的,但费款性质是1月份,因此不能享受减免政策。

[四季如春]:如果我们公司申请了社保费缓缴,那我个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是连续计算还是就此中断?

[杜志农]:为了确保缴费人的社保权益,有关部门已经明确,实施减免或缓缴政策,不影响缴费人社会保险权益。因此,在缓缴期间,您的缴费记录会连续计算,您的权益不受影响。

[fnk2]:我是广东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享受企业社保费免征政策的条件,那我是否还要再申报企业社保费?是否还要提交享受政策的申请?

[杜志农]:您的企业如果符合免征条件,可免填单、免申请,在申报缴费环节自动享受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2020年2月1日以来,已缴纳且符合免征政策的社保费也会免申请退回您企业账户。当然,您还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企业信息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的申报。

[sgl123]:请问,缓交的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是否包括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部分?即企业是否可以缓交代扣代缴的个人保险部分?

[杜志农]:您好,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此次实施的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在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同时,允许缓缴个人代扣代缴部分。具体您可以按照本地规定,由所在单位结合个人意愿提出申请。

[三阳开泰]:我们省2月份出了暂停申报社保费政策,那是不是我们3月份申报的时候,2月份的社保费就不用交了?

[杜志农]:为了减轻企业资金压力以及后续退费负担,很多省市都出台了暂缓申报缴纳2月份社保费的规定。但是,暂缓并不是说就豁免了2月份的应缴社保费。比如,2月份的个人缴费还需要在3月份申报缴纳,2月份的单位缴费部分也要按企业类型适用不同的减免政策,在3月份申报时进行相应操作。

[助力未来]:最近我们市通知,从2月份开始,职工医保费只收一半。我们公司2月份的医保费已经全缴了,所以打算将多缴的费款冲抵3月份的缴费,可是公司这月有员工离职了, 2月份多缴的抵完3月份的单位缴费,还有富余。我想问一下,还能不能再冲抵3月份的个人缴费?

[杜志农]:此次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费的政策只适用于单位缴费部分。因此,你们公司2月份多缴的职工医保费可以用来冲抵3月份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如还存在富余,也可以继续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但是,用来冲抵个人缴费是不符合政策的。

[1247]:在此次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前,我们公司一直在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这次出台阶段性减免政策后,阶段性降率政策到期了还会延续执行吗?

[杜志农]:可以的。这次出台的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是针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特殊政策,与此前出台的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可以叠加。国家已经明确,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会继续延期执行至2021年4月30日。

出口退(免)税问题

[tian天]: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在2018年6月的时候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现在不满36个月。2018年国家提高了部分产品退税率,2019年国家降低了增值税税率。我公司出口产品的增值税税率降低了,但是出口退税率一直没变。请问,我们可以按照2020年第5号公告的规定,申请恢复退(免)税吗?

[吴晓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因此,你公司可以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并对自2019年4月1日起出口的全部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间出口的货物劳务,不能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禾木很美]: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2017年12月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改为选用免税政策,至今未满36个月。我们注意到,近日税务总局出台了2020年5号公告。我公司想声明2019年4月1日之后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退(免)税,但这些货物前期已经申报了免税,重新收集整理退税申报资料需要一些时间。请问,我公司能否先向税务局提交声明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待申报资料准备齐全后再申报出口退(免)税?

[吴晓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六条规定,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2020年3月1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和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可以声明,对你公司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办理相关手续时,无需提前到税务机关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在你公司申报资料收集齐全后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都可以按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即可。税务机关在接收《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的同时,一并受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发票开具问题

[豪情壮志]:我公司是河北省一家经营办公用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今年2月份销售一批办公用品给某大型国企,并为其开具了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3月5日,该国企发现发票信息中货物品名有误,故没有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要求我公司为其重新开具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开票?

[吴晓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由于你公司货物销售行为发生在2020年2月底以前,且购买方尚未申报抵扣并已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你公司可直接在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经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后,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并为购买方重新开具信息正确的、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

[逆行者]:我公司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2月28日销售了一批适用3%征收率的货物,但因疫情原因,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在3月1日之后,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吴晓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的,可以在3月1日之后,按照3%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在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后,开票软件税率或征收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的征收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形,可以手工选择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海阔天空]:我公司是山东省一家小型制造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月25日向一家一般纳税人公司开具了一张征收率为3%的专用发票,且购买方已用于申报抵扣,3月3日发生了销售退回,应该如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吴晓强]:你公司2月25日开具专用发票后,在3月3日发生了销货退回,由于跨月已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如果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可以按以下步骤开具红字发票:

(1)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开票软件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办税缴费服务举措

[北京机械公司]:为了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先后出台了三批税费优惠政策,我们怎么才能详细全面了解这些政策呢?

[吴晓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我局会同财政部等相关部门制发了一系列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为便于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全面准确便捷了解这些政策,我们专门编辑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随着更多优惠政策不断出台,最近我们开始对《指引》进行更新,将新进出台的政策纳入其中,对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征管纳服措施等进行分类整理、全景展示,便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按图索骥、充分享受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指引》将持续聚焦抗击肺炎疫情、支持复工复产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从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方面介绍相关政策措施。

政策内容方面,力求全面系统、完整准确。不仅详细介绍优惠政策内容、注意事项,还有会针对性地梳理相关征管操作规定。不仅涉及税收政策,还会囊括相关部门出台的配套规定,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对相关内容完整收录、集于一册,便于纳税人和缴费人快速查找、全面了解并享受适用相关优惠政策。

呈现形式方面,力求清晰明了、通俗易懂。每一事项包括享受主体、优惠内容、政策依据3个部分,将各项政策措施的核心内容、重点环节简明精炼地呈现,易于纳税人和缴费人准确理解、迅速掌握。

接下来,我们将持续加强各项优惠政策措施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全面了解、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并根据政策最新情况,及时更新完善《指引》内容。

[文韬武略]:疫情期间,请问怎么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刘宜]:为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疫情防控,方便纳税人办税,疫情期间,税务部门聚焦“非接触式”办税要添力,全面推行涉税涉费事项网上办、自助办、便捷办,各地税务机关均开通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纳税人可以更便利、更安全地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减免税。减免税办理的具体事项可以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西藏自驾]:我是湖北的企业,因为要防控疫情,所以员工现在还都在家里,没办法到税务局了解最新社保政策,怎么办?

[杜志农]:目前,税务总局和各省税务局分别在门户网站都开设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专栏,集中发布相关政策、解读和操作问答。各省税务局还会充分利用12366服务热线以及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解读政策,讲解操作,回答问题。这样,即使足不出户,也有各种渠道帮助您全面了解政策。我建议您可以先登陆税务总局或湖北省税务局网站,查阅相关政策信息。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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