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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监局:辖区审计机构2018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019年02月28日

2018年,上海证监局根据中国证监会会计部的统一部署以及日常监管中关注到的情况,对辖区1家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体系和独立性管理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对15家事务所执业的32个审计执业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其中,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24个,新三板挂牌公司年报审计项目6个,发债审计项目2个)。根据检查情况,我局下发了行政监管措施5份。同时,对辖区新审计报告准则执行情况和商誉减值审计情况进行了重点研析。我局关注到辖区机构在2018年度审计执业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独立性问题仍较为突出。一是执业人员投资行为不当。部分执业人员及近亲属违反《证券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在审计期间持有、买卖所审上市公司股票,部分执业人员违反事务所规定买卖事务所审计客户的股票、基金和债券。二是审计与咨询服务的独立性冲突识别和处理不当。为审计客户提供会计、税务、信息系统等咨询服务时,未充分评估相关咨询服务对审计独立性的不利影响,也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对重要资产减值的审计程序存在缺陷。在商誉、应收账款、存货等重要科目减值测试中,简单以管理层出具的说明代替审计评估程序,未审慎关注管理层提供的说明内容和预测数据的合理性。特别是在商誉减值测试中,部分项目存在以并购重组方有业绩补偿承诺、尚在业绩承诺期间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在收购资产的收益明显不达预期且收到业绩补偿款的情况下,仍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未充分辨识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简单将确认商誉时收购的标的公司股权作为商誉减值测试对象;直接将资产评估报告作为商誉减值的判断依据,试图规避审计责任;资产评估报告的目的系股权价值评估,而非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财务报告目的评估;未发现商誉减值相关信息披露遗漏重要信息或缺乏实质性内容;未考虑将金额重大且涉及重大判断的商誉减值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等情况。

3.对特殊行业特殊主体的审计程序针对性、有效性不足。贸易业务收入审计中,仅获取合同、提单、发票等书面形式证据,未关注和评估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大额赊销贸易业务对交易实质判断的影响,也未发现合同缺少客户盖章、提单日期与合同日期明显不符、资金流水与账面金额明显不匹配等异常情况。部分贸易收入采用总额法核算,未分析相关交易开展的商业逻辑及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合理性。在广告业务收入审计中,仅获取管理层提供的合同、客户确认单、排期表等书面形式证据,未获取实际开展广告业务的实质证据,也未关注收入确认重要依据客户确认单关键信息不完整,无法识别客户确认内容具体特征等情况。软件、工程等行业收入审计中,对完工进度的判断仅依赖管理层提供的内部证据,对于证据可靠性的识别不足。债券发行人年报审计中,未充分识别和评估债券发行人的偿债风险,未对资产和收入真实性保持应有职业怀疑,未充分考虑舞弊风险。

4.函证的关键环节执行不到位。我局在函证基础审计程序专项检查中共发现辖区函证执业问题37个,集中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函证样本选择方面,未获取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或企业信用报告,未充分关注银行存款、借款、担保等函证信息完整性;对于余额较小但交易额较大的银行账户仅获取银行对账单、已销户的重要账户仅获取销户证明,未分析账户的重要性,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未对余额较大或者余额较小但发生额较大的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户进行函证且理由不充分。函证控制方面,未根据审计准则要求由审计人员亲自发出函证;未关注重要函证地址与公开信息搜寻或其他方式获得的函证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对于函证联系人或函证地址高度重合或类似、不同公司的往来函证回函由同一快递公司发出、快递信封编号连续、寄件人凯发最新官方app下载的联系方式、字迹相同或者同用一个回函信封、不同回函方由同一快递员收件等异常情况未予关注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函证替代程序方面,对重要未回函函证的跟进措施不到位,未见追查原因或考虑再次函证而是直接执行替代审计程序;未回函未执行替代测试;替代测试流于形式、仅用事务所通用模板笼统描述替代测试过程,无法识别替代测试项目的具体特征。函证差异分析方面,未关注回函不符事项并评价对账户余额的影响;函证差异解释无审计证据支持或与证据内容明显矛盾;仅依赖管理层的解释,未获取第三方证据消除对账户余额准确性的疑虑。

5.重要审计程序和关键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恰当性关注不足。控制测试方面,未充分了解和测试重要内控流程,直接执行实质性测试,导致无法发现重大潜在风险;虽已在前期执行控制测试,但未在底稿中更新对控制的了解;对控制测试发现的异常情况或实质性测试中发现的错报,未评价是否存在内控缺陷。分析性程序方面,未识别重要交易或账户余额的重要指标异常波动或与行业指标明显偏离的情况,形成的分析结论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或缺乏证据支持。审计抽样方面,未确定足够的样本规模以将抽样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未考虑审计程序的目的和抽样总体特征,选取的样本缺乏代表性;未对审计抽样发现的重大偏差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或恰当推断总体错报。审计证据方面,对形式证据获取较多,对形式证据与实际情况的差异及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的交叉印证不够;对关键审计证据之间的异常或矛盾情况未予以关注或仅依赖管理层的解释,未充分考虑舞弊风险并进一步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6.新审计报告准则实施不到位。部分项目关键审计事项的选择未能体现重要性原则,存在避重就轻的情况,未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重大或根据合理商业逻辑判断的重要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且未根据审计准则要求在审计底稿中记录未将重要审计事项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的原因。关键审计事项的审计应对措施描述过于笼统和模板化,未能根据关键审计事项的特定风险执行针对性审计程序。

来源:《上海证监局会计监管通讯》2019年第1期(总第8期) 转自:中国证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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