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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准备好同期资料,有很大的税务风险哦
2018年08月29日

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对关联申报、国别报告的报送主体、内容和时限等进行了更为详细规定,同时修订了关联关系判定标准,增加了关联交易的种类,并将同期资料分为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三种。

1.同期资料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哪些企业应当准备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分为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同时符合两种或以上文档准备条件的企业,应同时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档,因此存在企业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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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期资料准备常见问题解答

1.哪些企业可以免除准备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同期资料应于什么时候准备完成?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3.主体文档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提交?

税务机关对主体文档的提交方式没有特别限制,可以由集团最终控股企业自己提交,也可授权中国境内子公司或者中介机构提交。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集团内其他企业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主体文档时,在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集团主动提供主体文档情况后,可免于提供。

4.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同期资料准备义务,或者提供的同期资料不合格,会有什么税收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二十五条,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

来源:厦门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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