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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总局30号公告,明确四项增值税管理服务措施
2017年08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营造更加便利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对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发票、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等四项增值税问题进行明确。
       相同跨境应税行为免税无需逐笔备案
       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读: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具体的备案资料、办理流程等要求,明晰了税企的责任义务。为进一步促进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此次《公告》明确,按照规定办理首次免税备案手续后,相同的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注意仅仅是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不是说,企业不管出现何种跨境免税应税行为,都只要办理一次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的跨境免税应税行为,还是要分别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例】某城建集团按照一带一路的部署,2017年10月份提供工程项目在巴基斯坦的建筑服务,按规定办理了免税备案手续,2017年11月份还提供在泰国的建筑服务,属于相同跨境应税行为,就不需要再办理备案手续,但是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文件要求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也就是备案材料);同时2017年11月份,提供在巴基斯坦的工程监理服务,属于与“2017年10月份提供工程项目在巴基斯坦的建筑服务”不同跨境应税行为,需要办理免税的备案手续。
       《公告》同时明确,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完整免税证明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法处理。
       注意仅仅是不需要办理免税备案手续,但“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注意免税备案的材料,企业还是要准备和留存备查,只是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物流企业自行采购成品油可凭票抵扣进项税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解读: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并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如相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据了解,由于大多数物流企业无法独立完成所有运输服务,经常出现业务转包给包括个体运输户在内的运输企业实际承运。这一情况,在业内被称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部分物流企业反映,将货运业务委托给个体运输户承运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以及支付的通行费,这部分费用取得的进项税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存在争议。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物流公司虽未实际承运,但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并收取运费承担承运人责任,属于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因此在提供运输服务时所支付的进项税允许纳税人依法抵扣。”
       【例】某空调厂家与a运输企业签订运输服务合同,a运输企业又委托b运输企业进行该项运输活动,这业务中:a运输企业是名义上的承运人,b运输企业是实际承运人。
       1. a运输企业负担b运输企业进行该项运输活动中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特别是油费需要取得专票,发票抬头等信息必须是a运输企业的。
       2. b运输企业负担进行该项运输活动中的油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就也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这时候油费需要取得专票,发票抬头等信息必须是b运输企业的。
       个人不动产出租可委托中介代开发票
       三、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解读:三是关于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为方便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自然人)及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提高承租方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比例,同时减轻租赁双方负担,公告明确个人可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我的房子出租给其他人,需要给对方发票,可以由中介申请代开吗?”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以来,个人不动产租赁代开发票问题成为咨询热点。
       不少个体业主为了省心省事,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租。但为了验证交易真实性和开票金额的准确性,税务机关要求业主本人携带合同、身份证等履行核查手续后方可开具发票。对此,部分业主不愿配合承租方缴税开票。
       《公告》明确,这样的情况下,个人可委托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请注意以下几点:
       1.政策仅仅是“其他个人”,即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票发票;
       3.代开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是: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4.注意月租金是否超过3万元(不是代开发票总额)的免增值税政策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种类关系。免增值税的项目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明确金融机构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开票规定
       四、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需要就贴现利息开具发票的,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解读:四是关于贴现、转贴现业务发票开具的问题。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均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上述政策变化后,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明确贴现人在申请首次贴现索取发票时,贴现机构应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在资金融通中,有资金需求者将手中的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换取现金,也有银行为资金周转将未到期票据转给其他银行换取现金。这种贴现、转贴现业务,在营改增之前首贴机构需就贴现票据利息全额缴税,转贴机构取得的转贴现利息收入免税。
       营改增后,为了平衡首贴和转贴税负,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针对这一政策变化,为满足贴现人全额索票的需求,《公告》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由贴现机构按照票据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转贴现机构按照转贴现利息全额向贴现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意:贴现利息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为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票据贴现属于贷款服务,一般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运输业进项税抵扣和个人房产租赁委托开票三项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公告》规定执行。


来源:北京朝阳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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