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个人。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月纳税);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按次纳税);未达上述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个体工商户 其他个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单位。
【优惠内容】
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2017年12月31日前,月(季)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免征销售额度。
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四、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半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按季度平均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
五、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享受主体】
六大行业及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1.六大行业(四个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享受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六、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
【享受主体】
小微企业(含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
【享受条件】
1.按月(季)纳税的月(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对按月(季)纳税的月(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9万元)(含)的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来源:福建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