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公司找了一个代理记账人员,每月支付给其800元,并在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劳务报酬。请问:
1、该笔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2、该笔费用是否需要其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
3、如不能税前扣除,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税前扣除?
专家回复
1、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需要个人去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公司支付个人劳务费需要提供劳务发票和合同、收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收款人或支付方可到税务局代开劳务发票给公司,可至个人居住地(一般以身份证为准)或支付企业注册地税务局开具发票,办理开票事宜应提供劳务合同复印件、支付方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收款方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税款可刷卡支付,支付方公司应将个人缴纳的税单附凭证后,作为收款人个税和营业税(增值税)已缴纳的依据。
公司取得了合法的凭证--发票,涉及支付的劳务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个人劳务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有很多地方个人所得税采用定率方式征收,征收率一般在1.5%至3%,如个税能采用定率征收,对纳税人有利。
政策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劳务费支出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企业承担应当由个人缴纳的税款,相关税款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若合同明确约定劳务费是税后金额,应当换算成含税收入后确认各税种的计税依据。
来源:中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