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借鉴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第13项报告成果,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了解新关联申报报告表和同期资料等相关要求,及时并准确填报报表和资料,本期专刊主要结合42号公告内容以及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变化之处,就相关问题进行专题解答。
关联申报及同期资料相关问题解答
一、问:哪些企业需要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问:什么是关联关系?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42号公告所称的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同时,如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一)至(五)项关系的,不构成所称关联关系。
三、问:关联关系的判断标准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与国税发〔2009〕2号文件相比,42号公告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在判断是否因持股关系构成关联关系时,增加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的规定。
2、在判断是否因资金借贷构成关联关系时,明确了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的计算方法。
3、在判断是否因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时,提示性列举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明确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待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的双方因持股关系、资金借贷关系、生产经营需依赖特定特许权交易、控制关系以及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构成关联关系的,待判定的双方也构成关联关系。例如,丈夫与a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妻子与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则a公司和b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5、增加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的规定。例如,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a公司拥有b公司50%的股权,但a公司在2015年4月1日向c公司出售其拥有的b公司的30%的股权,c公司持有该股权至2015年12月31日。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其他可能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a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c公司与b公司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6、排除了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构成关联关系的情形。
四、问:企业间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哪些类型?
答: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五、问:42号公告中涉及关联交易类型有哪些变化?
答:国税发〔2009〕2号文件相比,42号公告增加了一项关联交易类型,即金融资产的转让。这里的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六、问:《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需要填报哪些内容?需要在何时进行报送?
答:《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具体表单如下: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期限为次年5月31日,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一并报送。
七、问:《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的与旧版报告表相比发生了哪些变化?
答:与国税发〔2008〕114号文件要求的关联申报表相比较,发生了以下变化:
关联申报表从原先的9张表扩展为22张表,其中包括3张国别报告英文翻译表。其中,《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在实际填报中可能需要根据企业关联方数量填报n张表(每个关联方填报一张)。
另外,与114号文件要求相比,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需求的信息量更大,表格要求更细致,有形资产表整合了“购销表”和“固定资产表”,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都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分表填报,删除了对关联交易定价政策的披露要求。
八、问: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哪些企业需填报国别报告?
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3、企业虽不属于上述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如果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部国别报告。
九、问:国别报告的填报内容包括哪些?
答:企业通过“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和“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中、英文)表单的国别报告信息申报,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我国对外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安排将使用英文填写的国别报告信息与其他税务主管当局进行交换。
十、问:什么是同期资料?
答:同期资料,是指纳税人在关联交易发生时按规定准备、保存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的,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42号公告将同期资料分为三种,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只要满足其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需要准备该种同期资料,存在企业需要准备多种文档的可能性。
十一、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的企业。
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组织架构、企业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十二、问:符合什么条件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
答: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就其全部关联交易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凯发最新官方app下载的概况(包括组织结构、行业描述、经营策略、分部数据等);关联关系(包括关联方基本信息、税率等);关联交易(包括交易描述、价值链分析、股权转让、税收裁定等);可比性分析(包括可比性因素、可比企业信息、数据来源等);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包括方法选择理由、对集团利润或剩余利润的贡献、独立交易原则价格或者利润等)。
十三、问:特殊事项文档同期资料准备要求有哪些?
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目前按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标准比例为金融企业5:1,其他企业2:1)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十四、问:年度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
答:以下两种情况企业不需准备同期资料
1、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计算本地文档准备条件的关联交易金额中。
2、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十五、问:同期资料报送时间和保存期限要求有哪些?
答: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十六、问:如企业未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否则,按照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加收利息。
来源:税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