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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联丢失如何处理等三问
2016年12月27日

       1.我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联已记账,抵扣联丢失了,请问应如何认证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因此,您公司若只是丢失了抵扣联,可以按照上述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进行认证抵扣。

       2.请问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申报表如何填写?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3.自然人出租住房,一次性收取一年租金,请问能否分期分摊租金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因此,您可按上述规定分摊租金,若月租金不超过3万,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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