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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软件使用费是否按特许权使用费交税?
2016年11月17日

       问:对外支付软件使用费是否按特许权使用费交税,是否可以申请免税?
       答:对于软件使用费是否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关键是看软件的转让方式。如果软件是作为专利权或凯发最新官方app下载的版权转让,或者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就应该按特许权使用费征税,适用源泉扣缴管理办法,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10%的税率扣缴。
       另外,是否适用源泉扣缴办法,要根据取得收入的性质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企业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等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但软件在实务比较复杂,要有准确结果,需要根据合同进行详细分析。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软件使用费的合同实质属该条款才可以免增值税,否则按照6%缴纳增值税。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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