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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税营改增热点问题汇总(截至5月19日)
2016年05月20日

       热点问题(5月6日)

       一、征税范围

  1.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汽车抛锚后,拖车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什么服务?

  答: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二、应纳税额计算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2.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前购进机器设备待售,相应的进项税金已按规定抵扣,5.1之后,因滞销转为固定资产做出租业务,该机器设备的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不需转出。

  三、税收优惠

  1.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征收管理

  1.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3.5月征期内,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进入申报系统没有找到申报表,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申报,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情形的,应于7月征期申报4-6月增值税,本月征期不需申报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什么期限内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发票管理

  1.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受让方为法人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热点问题(5月11日)
       一、征税范围

  1.明星代言,若只约定使用明星的肖像权属于广告服务还是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答:对明星个人而言属于转让其他无形资产-肖像权转让

  2.营改增后,提供杀虫灭蟑服务,应按什么项目征收增值税?

  答:应按居民日常服务

  3.酒店式公寓按月或按季向客户提供住宿服务,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

  答:提供住宿服务的同时提供客房服务。按住宿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后,代征一税两费的申报表是否也按季填报?

  答:是的。

  2.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但未缴纳,5月1日之后,税款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交税款,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补缴营业税。

  3.北京市取消认证的一般纳税人,本期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部分,在附表二哪里体现?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一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三、发票管理

  1.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吗?需要什么资料?

  答: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提供以下资料:(1)《代开发票申请表》。(2)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4)《代开普通发票付款方书面确认证明》。

       热点问题(5月13日)

    一、征税范围

  1.酒店租给他人用作注册公司,此类收入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是按住宿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2.酒店长期为某公司高管包住,并且合同约定有线电视费等自付,此类业务收入归入住宿服务还是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客房服务按照住宿业,不提供住宿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3.酒店的会议室出租给其他公司开展会议使用,按会议展览服务还是按不动产租赁?

  答:提供会议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不提供会议服务按不动产租赁。

  二、应纳税额计算

  1.营改增前发生的未执行完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

  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除此之外其他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仍按财税〔2016〕36号文件现有政策执行。

  2.2016年3月1日开始进行不动产在建工程,2016年7月31日建造完毕,此项不动产能否进行抵扣?如果可以抵扣,应该怎样抵扣?

  答: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3.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可以差额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三、征收管理

  1.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答:不需要。

  2.企业原为小规模纳税人,5月1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何进行4月份的纳税申报?

  答: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手工申报。

  3.营改增后,原在地税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现在在哪儿交?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委托代征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规定,对于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应缴纳或解缴的“一税两费”,采取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代征方式征收。如遇市国税局网上申报系统发生故障造成无法代征“一税两费”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通过市地税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或到市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上门申报。

  4.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5.某企业准备6月成为一般纳税人,在此之前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增值税,请问7月申报增值税时应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税额,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4月至6月税额?

  答:到主管税务机关大厅手工申报4、5月份增值税。7月申报期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月增值税。

  6.北京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7.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发票管理

  1.旅游业取得的差额项目的凭证是营业税的发票,能否作为营改增后差额征税的凭证?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 (三)销售额。 ……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因此,营改增后旅游业纳税人取得的纳税义务时间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营业税发票,可以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2.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

  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3.若营改增企业既有营业税发票又有增值税发票,发生增值税业务,还能否开具营业税发票?

  答: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应缴销。

  4.营改增中的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三、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提供旅游服务,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对外支付旅游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一笔业务,金额超过500万,可否去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还是需要先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领票自开?

  答:可以代开。

  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是在不动产所在地代开,还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在机构所在地的不动产,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发票。

       热点问题(5月16日)

    一、征税范围

  1.拖车救援服务属于交通运输业还是生活服务业?

  答:属于生活服务业中的其他生活服务。

  2.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3.航空积分换里程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

  1.旅游企业承办境外旅游如何取得抵扣凭证?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承办境外旅游无法取得上述凭证,可以取得合法有效凭证,选择差额计算销售额。

  2.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按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后,可否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答: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5月1号以前自建一房屋,但在5月1号以后竣工,竣工后欲出租,能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三、征收管理

  1.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在国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相同吗?

  答: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开地税票在国税申报的这部分,在附表一中哪里体现?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4.北京市取消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如何查验发票,登陆查验平台如遇无法登陆等技术问题,应联系谁解决?

  答:我市取消认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登陆网址 ,或通过北京国税凯发最新官方app下载官网-取消认证专区的链接进入,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该系统需要输入纳税人的金税盘(税控盘)密码才能登陆。

  如遇到技术问题,可以拨打服务单位咨询电话010-59831188,也可以关注“长城软件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

  四、发票管理

  1.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现在缴纳4月份的营业税,但是还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如何补开?

  答: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2.建筑业分包,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差额的分包款能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可以

       热点问题(5月19日)

    一、税率和征收率

  1.个人出租房屋还有综合征收率吗?

  答:个人出租不动产税款征收方式仍采取地税机关直征和地税机关委托其他单位代征方式。营改增后北京市纳税人仍可选择综合征收率方式或分税种计征方式缴纳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各类税款。

  2.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将房屋用于出租,营改增之后合同还未执行到期,营改增之后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该缴纳什么税?如何缴纳?

  答:营改增之后取得的出租不动产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的适用税率是多少?征收率是多少?

  答:商务辅助服务中人力资源服务一般纳税人按照6%缴纳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管理

  1.北京市建筑企业异地预缴,需要什么手续和资料?

  答: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适用差额征税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时,第1、4、13栏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指的是差额前还是差额后?

  答: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发生应税行为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填写本期发生应税行为适用5%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纳税人发生适用5%征收率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3.建筑企业是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三、发票管理

  1.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哪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

  答: 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2.营改增之后北京市个人出租房屋是否还可以去委托代征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

  答:可以。

 

来源:北京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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