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汇-凯发最新官方app下载

营改增以后,地税体系也重新做了完善,究竟以后哪些税种的办理权还属于地税!
2016年05月12日

       营改增全面推行,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此前多年,营业税是我国许多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在全国推行后,现有其他税种难以弥补取消营业税后留下的地方税收缺口,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有所凸显,应通过以下改革,完善地方税制:
       1.应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2.应通过完善地方税制,从制度层面完善各级政府间地方税收入分配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增长的税收机制,为地方政府提供有保障、可持续的税收收入,以实现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3.应健全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调整规范国税、地税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提升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4.合理确定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分享比例,在一些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政策。
       第一类是涉及对收入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对第三产业有联系的税种的立法权仍归中央,收入全部或部分归地方,如环保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船税、燃油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对于开征房地产税,可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给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限。
       第三类是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点评:完善地方税制成为财税制度改革的下一个关注焦点。


来源:经济日报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