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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咨询热点问题
2016年04月28日

       1.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营改增前是否需要到国税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答:本次营改增,原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的信息将由地税部门向国税部门提供,国税部门将根据地税部门移交清单,将纳税人信息统一导入国税部门的征管信息系统,无需纳税人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需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且尚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执照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除外),为避免增值税税控发行等事项二次办理带来的不便,在向国税机关反馈《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前,建议先到工商部门换发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如何划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款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3.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如何确定自己达到了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

  (一)试点纳税人应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二)除本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 营改增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四)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五)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

  (六)试点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4.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6.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应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根据第三十五条规定: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7.只有一般纳税人才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发生应税行为时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税控专用设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8.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几联的?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为抵扣联,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发票联,购买方记账凭证。从纳税人实际需要出发,国家税务总局还有六联版专用发票,其中1-3联仍为基本联次,4-6联根据纳税人实际需要使用。

  9.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建筑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0.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金融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1.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销售不动产”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12.营改增试点范围中的“生活服务”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13.营改增以后,各项应税行为的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14.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15.营改增后可以继续开具地税发票吗?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16.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营改增应税行为,应使用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三、发票使用(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

  17.纳税人办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应包括哪些收入?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以下11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赁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18.哪些纳税人需要办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

  答:在公历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取得“年所得”合计数额大于等于12万元的纳税人需要办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但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19.办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地点有什么规定?

  答:(1)有就业单位的,向就业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

  (2)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就业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

  (3)无就业单位,但“年所得”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

  (4)既无就业单位,“年所得”中也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没有中国户籍的,向国内实际居住地主管地方税务局申报。

  20.办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可采用什么方式?

  答: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可以采用手机app申报、网上申报、上门申报(含委托申报)、邮寄申报的方式办理。

  21.办理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公历2016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均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纳税申报。如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直接在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申报)的,建议您在工作日办理。

  22.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详细了解2015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政策和要求?

  答:(1)可以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站凯发最新官方app下载首页(),进入“纳税人学堂”-“国内个人”-“年所得12万以上个税自行申报”查询有关内容。

  (2)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直接至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进行咨询。

  23.如何理解外籍个人在境内居住满一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24.外籍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应如何判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规定: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5.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外的工作期间应如何界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

  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26.外籍个人由于在境内外兼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在中国境内、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取得的工资、薪金如何纳税问题

  个人分别在中国境内和境外企业、机构兼任职务的,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否按职务分别确定,均应就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通知的有关条款规定,按其实际在中国境内的工作期间确定纳税。

  27.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的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与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欲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五款规定,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因此,个人销售非住宅,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可以扣除个人所得税额。

  28.现在办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过程简化了,采取“三证合一”的政策,什么是“三证合一”?

  答:“三证合一”是指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将原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件、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营业执照,在营业执照上同时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

  “三证合一”是我省市场主体登记制度的重大改革,也是贯彻落实中央简政放权、服务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

  企业可以参考以下文件依据:《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工商注〔2014〕351号)。

  29.实行“三证合一”对企业有什么好处?

  答:“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行“一窗收件、数据共享、并联审批、核发一照”,优化审批流程,极大地方便申请人。一是“一窗收件”减少了申请人往返次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经合并的申请表,实现“一表申请”。二是“数据共享”简化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后由四部门共享,工商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实行信息互认。三是“并联审批”缩短了审批时间。四部门同步受理、同步审批,有序核准,限时办结,实现了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30.“三证合一”登记后是否还需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三证合一”登记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可直接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来源: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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