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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八大区别
2017年03月09日

       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开幕,李克强总理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2017年将“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今年由四档税率简并至三档”。应该说每一条都含金量极高,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使还在热论的2016新政更是增添了一把柴。
       两年前的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提高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和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随后修订完善了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相关政策,相继下发了《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高新技术认定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都有研发费用,二者虽然同是研发费用,却存在不同之处,而很多高新技术企业两种优惠政策均有涉及,为了帮助企业进行区分,本文主要归纳了以下八个方面的区别:
       一、适用行业不同

       主要区别:高新认定中继续保留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行业要求,限定在八大领域。
       而加计扣除政策中的行业放弃了原先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正列举”的思路,转化为“负面清单”,凡不在不适用范围的行业均可享受,从而大大扩大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包括文化产业等在内的诸多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只要不在上述7大禁止类行业的范围内,都可以申请享受该优惠政策。行业的判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研发活动范围更加具体

       主要区别:1、研发活动定义不同。在加计扣除政策中增加了“系统性”三字,相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而言,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范围相对要窄一些,要求企业研发活动应符合整体性原则,能体现系统整体目标。
       2、反列举范围不同。与高新认定相比,加计扣除政策中研发活动的范围从“正列举”改为“反列举”,列举了7种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活动,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实际是扩大了研发活动的范围,为实际管理带来了明确的执行标准。
       三、研发人员与科技人员相区别

       主要区别: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人员指的是“从事研发活动人员”,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是“企业科技人员”,叫法不同,意味着范围不同。加计扣除中的研发人员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高新认定中除了研发人员外,还包括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术服务的人员。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取消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比例要求。
       2、两者均未强调是“专门”从事研发的要求,允许兼职,同时加计扣除中对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应对其活动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3、加计扣除中对外聘人员要求签订劳务协议,而高新认定中对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四、直接投入费用中固定资产范围不同

       主要区别:通过本次修订,直接投入费用口径趋于一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中不在要求相关费用“专门用于”研发,两者区别主要在于固定资产的范围。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对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租赁费用仅限于仪器、设备;而高新认定中对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凡是固定资产均可计入,包括房屋、建筑物等,范围上大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五、折旧费用范围扩大

       主要区别:1、两者新政中均对折旧费用的范围进行扩大,不再要求是“专门用于”或“购置”的,加计扣除政策中明确了企业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好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适用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此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中关于折旧的处理原则相一致。而在高新认定中未予以明确,建议应按会计处理计算折旧费用。
       3、高新认定中允许用于研发活动的房屋、建筑物的折旧费及研发设施改扩建、装修、修理的费用摊销计入研发费用,而在加计扣除中则未被允许,此项对高新认定较为有利。
       六、设计费用

       主要区别:1、在加计扣除中,对创意设计活动进行了定义,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而高新认定中未进行定义,但建议可比照加计扣除执行。
       2、高新认定中允许将装备调试费用计入研发费用,而加计扣除中不允许计入。
       3、试验费用采用正列举形式,高新认定中较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多一项“田间试验费”。
       七、其他费用扣除比例不同

       主要区别:相比旧政策,两者列举的其他费用范围都比原来有了大幅度增加,虽然范围增加了,但是也设置了限制,加计扣除中新设了10%的最高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则将原先的10%限额,提高到20%。
       总局在97号公告中对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公式进行了明确,也统一了各地执行口径,其他相关费用=《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高新认定中虽未明确如何计算,但建议可参照执行。
       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需区分境内外

       主要区别:委托外部研发费用扣除均设定了80%的扣除限额,主要区别在于加计扣除政策中对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扣除,但要求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以上是对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研发费用不同之处进行的简要分析。总之,政策较老政策优惠力度明显增加,高新认定中研发费用较加计扣除口径相对宽松,但日常的监督管理较老政策也更加严格,主要表现在相关表格的填写和报送及年度20%核查面,因此企业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应注重对政策的理解,避免混淆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相信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对研发费加计扣除比例提高的优惠政策很快会有具体政策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并关注政策中是否会有新的亮点。

 

作者:中汇江苏税务合伙人 戴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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