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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税收法制建设取得重要突破
2015年08月17日

       海南省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省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第一个由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起草,保障国税、地税税收征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是我国地方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突破。在此,我们简要解读该地方税收法规主要亮点。

       1.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条例》规定了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规定了交换和共享机制的主体、方式和信息内容。

       信息交换和共享主体、方式方面《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全省涉税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单位之间的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

       有关部门和单位无法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的,应当与同级税务机关商定交换方式或者提供公开查询渠道。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共享内容方面《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本部门和单位掌握的市场主体资格、专业资质、市场交易、产权登记等与征税有关的信息。国家机关和依法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

       2.政府机构和社会主体征收协助义务

       《条例》对税收征收协助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科技、民政、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和单位履行自身职责或应税务机关请求进行税收协助的义务。对各级人民政府的税收监督、保障职责也进行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负有税收保障义务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考核和奖惩,使得税收保障工作成为相关部门、单位日常工作的一部分。

       3. 明确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的法律地位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务代理行业的指导和监管,规范税务代理机构开展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接受税务代理服务或者为其指定税务代理机构。税务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规定是立法主体对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在地方税收保障中的作用的肯定,以地方性立法的方式明确了涉税鉴证和涉税的法律地位。

       4.小结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建设政府部门协同治税、社会主体综合治税的体制机制,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针对性强、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海南省依法治税已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对其他省份的地方税收立法也将产生重要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小知识:最新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经常性许可,但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强制措施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但可以设定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以及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设立。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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