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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修订系列观察之七:建立自然人税收征管体系
2015年02月02日

        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增加对自然人纳税人的税收征管规定,可以说是本次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征求意见稿将自然人纳入征管范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局面将彻底改变、自然人和税务机关将如何应对,值得关注。
        一、《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内容
        《征求意见稿》建立自然人征管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自然人纳税识别号
        《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第八条规定,国家施行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制度。上述规定意味着自然人纳税人也将建立纳税人识别号,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识别号对自然人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
        (2)税务机关登纳税人识别号时点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纳税人或者其扣缴义务人应当自首次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登录其纳税人识别号。
        (3)自然人涉税资料管理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向自然人纳税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向纳税人提供相关支付凭证,自然人纳税人应当妥善保存与其纳税义务相关的凭证及有关资料。
        (4)税务机关有权对自然人收入来源方进行检查
        《征求意见稿》八十八条中规定,税务机关在履行税额确认、税务稽查及其他管理职责时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检查自然人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单位与纳税相关的账簿和资料……。
        此外,征管法修改中纳税识别号适用范围、纳税申报、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争议处理等新规定均适用自然人纳税人。
        二、自然人纳税人纳入征管的背景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税制改革要求推进个人所得税改革,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大收入分配调节,更好地体现公平;推进房产税改革,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清费立税,提高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产保有环节的税收。
        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产税改革的最大障碍在于税收征管条件和机制的制约。此次征管法修订,建立的纳税人识别号、自然人涉税资料管理、源泉扣缴基础上的自行申报、税务检查、信息披露等制度在内一整套征管体系,将为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房产税改革奠定征管条件。
        三、影响和建议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类征收,税目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分别对应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额,在征收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由于源泉扣缴,容易征管,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完成纳税义务比较理想。对收入来源多元化的自然人,由于税务机关无法对收入信息进行监控,未能全尽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为此经常被诟病为工资税。如果此次自然人纳税人征管体系最终能够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改变个人所得税征管条件和局面。但由于征纳双方受客观因素的限制,自然人税收征管改革目标的实现可能仍有难度。
        第一,自然人纳税人税收专业知识和技能普遍缺乏,即使愿意主动依法交税,大部分纳税人也不能做到有效保管涉税资料、自行计税申报;
        第二,信息管税本质上还是要靠人来实施,面对庞大的自然人规模,税务机关工作负担可以说是海量级,仍会力不从心。例如按照美国3.1亿人口有1.4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比例计算,我国仅7亿城市人口就将有3.1亿自然人成为纳税人。
        因此,中汇税务认为比较理想可行的解决途径是进一步发展和壮大税务代理业。政府部门依法推进税务代理业,激发纳税人代理需求;税务代理人利用市场机制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从而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降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


        本文由中汇税务风险管理与技术部编写,目的是协助中汇税务专业人员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与对税务专业知识感兴趣的社会各界人士分享我们的成果。但文中所提及的相关政策实际适用,因具体事实而不同,具体税务事宜,请读者结合实际或咨询税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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