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改增后公司人员报销的注意事项
答: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各单位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时,应按规定向销售或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索取国家税务局发售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定额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尽可能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2016年5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手工发票、地方税务局的营业税发票不再有效。2016年5月1日前已经开展业务活动并已取得的营业税地税发票仍然有效,已取得的发票在业务活动结束后应尽快报销。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财务处按规定对各项业务发票予以审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财务处需提醒公司员工及时报销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超过认证期限而不能抵扣进项。同时,需要关注专票票联的签批手续是否完整、发票联与抵扣联是否一致以及抵扣联的密码区是否完好无损、清晰可辨;收款单位、签订合同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三方是否一致等。
作者:中汇(浙江)税务师事务所 方敬春 陈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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